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体系
发布者: 2025-12-02 内容简介
1172

  1.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应贯穿矿山开发的全过程

        在矿山开发的全过程中,有意识地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是降低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成本与难度的关键。

        移土、覆土是矿区生态恢复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尾矿库、废石场的生态恢复需要覆盖一定厚度的地表土才能进行有效的植被恢复,移土费用是成本支出最大的一项。但如果在采剥作业时有意识地将地表土进行就近堆积,将会为后期的生态覆土、植被恢复创造有利条件,大大节省移土费用;而在废石场使用期间,应及时利用机械设备进行平整处理,避免后期采矿作业平台下降导致机械设备无法上去作业。在矿山设计开采作业中,应将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应意识到土壤资源对于生态恢复的重要性,在废石、尾砂堆放时,应事先将地表土壤进行收集,为后期的矿区复土提供便利。

        在矿山开发过程中,注重对采区地表土壤的收集,及时对废石场进行平整处理等,可以有效地降低采区后期生态恢复的成本,尤其是在前期规划设计以及采剥作业时,将之列入当年生产计划并严格落实,无疑将会对矿区的生态恢复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2. 应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法制化建设

       相较于国外,我国对于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很成熟、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在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在实施细则与具体的操作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因此,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法制化建设,仍旧是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关键环节。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目前因矿产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压占等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废弃的约2亿亩土地,其中80%以上没有得到恢复利用。《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20多年,土地复垦成效依然不尽人意。就法制化层面来说,《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土地复垦的相关规定,但大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而《土地复垦规定》中一些内容也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复垦实际工作需要,亟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3.应建立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单纯依靠企业投入来进行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实践证明是远远不够的。在“谁破坏、谁复垦”之外,还应“谁复垦、谁受益”,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来参与矿区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尤其是对那些历史遗留的矿区废弃地以及经营陷入困境,无力进行复垦的矿区,只有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才能确保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获得充足的资金保障,才能确保矿区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作稳定持续地开展。